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林业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抽查主体为bet365娱乐场官网。相关业务科室或具有相关职能的直属单位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抽查范围为全市林业行政许可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服务对象。
第四条 根据随机抽查清单确定的检查事项,逐项建立对应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检查主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监督检查,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已抽查的主体单位,年度内不重复检查。
第六条 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七条 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检查人员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按要求做好“双公示”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谁检查谁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