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2月9日,湖北省林业厅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2月 9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2016年12月以来,为加强对全省森林资源监管,省林业厅经省编办批复同意,跨区域设立了3个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督办),并完成了机构组建工作。由于监督办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亟待建立。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监督办派驻地方优势,制定出台我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2017年12月,省林业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法》的组织起草。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编办关于设立省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的批复》等法规文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监督办、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0条(重复1条),有效9条,采纳6条。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取得共识,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于2018年2月7日经省林业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为根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建立职责清晰、管理完善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一)明确了森林资源监督内容及监督办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监督办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业务上接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并要求监督办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明确了监督办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办法》规定监督办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三类森林资源监督工作:(一)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利用和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对驻在地区经省级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开展巡查;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森林资源监督发现问题;(三)监督驻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情况。
《办法》对监督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置、如何报告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监督办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三)规范了监督办履行职责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监督办履行职责时可依法的措施:(一)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二)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材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办法》对监督办开展工作时需要遵守的纪律约束,以及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工作义务
《办法》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办履行职责作了规定,要求积极配合监督办履行职责:(一)积极配合监督办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现场核实;(二)及时核实监督办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监督办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积极听取并认真研究监督办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四)按年度向监督办提供本辖区贯彻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情况。
《办法》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落实监督工作意见时监督办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