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黄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办发〔2016〕10号)及《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车改办发〔2016〕1号),为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局机关用车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
实行车辆集中管理,分类保障,统筹协调,提高效率原则。
二、车辆管理
机关保留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分类、定岗,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前预约。
所有保留车辆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三、车辆保障使用范围及顺序
(一)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领导调研时陪同用车。
(二)确保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处置用车出行。
(三)除黄石市主城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经济开发区,不含大王、太子、金海开发区,下同)以外的应急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抢险救灾、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处置和紧急公务出行。
1、处置突发事件和完成上级指派的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出行;
2、出席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磁湖山庄、兰博基尼、磁湖剧院、湖师莲花剧院、电信大楼等召开的重要会议。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4、县级领导在黄石主城区外的紧急公务出行;
(四)前往省林业厅汇报工作用车。
四、车辆派遣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重大公务活动用车的使用均实行派车单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
(一)机要通信用车实行定时送取和临时机动送取相结合原则,周一、三、五上午8:30定时派车到市委文件交换站送取文件,定时送取不要派车单;临时有紧急文件、秘密文件或者紧急机要通信事务,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即时安排派车。
(二)应急处置用车的派遣。派车使用范围包括:森林火灾;林业重大自然灾害或生物灾害;林业生态破坏;其他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派车。
(三)重大公务活动用车派遣。
1、局领导的公务活动,由办公室根据会议(活动)的通知或局主要负责人的批示意见下达派车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交给出车司机;
2、接待用车由主办科室(单位)填写派车单,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交给出车司机。
(四)主城区以外局领导下基层重要调研活动视车辆情况酌情安排。由各主办科室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交出车司机。
五、 其他
(一)本细则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局机关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1台、特种专业用车1台。
(二)局政工科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